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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你清楚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2
普通

最近,有会员问:“房产税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实际工作中,我公司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某镇某某村,为什么每年要交房产税呢?这不是与房产税基本规定相悖么?”其实,该会员对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的理解,是有局限性的。下面来看看自房产税颁布实施以来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发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1986年发布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对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并规定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但是国税总局后来于199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对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变化性的规定,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如下: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分析可知,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是否扩大到所辖行政村(即是否含农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但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自国税发[1999]44文件出台后,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税发[1999]44文件的规定纷纷出台房产税的地方性规定,来明确房产税具体的征税范围,且将建制镇的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辖行政村,即对位于农村的非农林牧渔业用地和非农民居住用房屋征收房产税。

如:内蒙古于2006年出台地方性税收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对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如下:

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和农牧民居住用房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房均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国税发[1999]44号和内政字〔2006〕371号的规定,对于会员所提出的企业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某镇某某村,如果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用房,则每年应交房产税。与房产税的基本规定是不相悖的。

又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 第二条规定,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但是也有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规定,如《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因此,广东省的房产税征税范围是不含镇的行政村,即镇的农村。

企业对拥有的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时,财税人员应看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规定是否缴纳房产税,不能简单的认为企业的房屋建在农村不须缴纳房产税,否则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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