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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租房屋,房产税如何缴纳?捋清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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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接到会员咨询的这个问题,咋一看,以为挺简单的,但是在实务中仔细分析,涉及的政策规定还不少呢,下面老顾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在自有房屋出租的业务中,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在实务中,多数的地方税局有规定,转租业务中,转租方不缴纳房产税。个别地区比如吉林原地税局就规定了转租方也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如果出租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适用税率:

税率为12%

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减征5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暂行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地点:

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期限:

《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于《暂行条例》授权了各地省级政府规定具体的纳税期限,所以在实务出现了比较大的差异。

1、按月分期缴纳,以辽宁、大连、厦门等地为代表。

(1)辽地税函[2006]12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

(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

但是大连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2、按增值税申报期限申报缴纳,以广东各市为代表。

(1)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如果增值税是按月缴纳,房产税也按月缴纳,如果增值税按季度缴纳,房产税也按季度申报缴纳,这样一来增值税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就会有差异

3、按一次性缴纳,以海南、江苏、贵州等地为代表。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5号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苏地税规[2013]6号规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以上三个省的规定,江苏省的规定对纳税人最为有利,实际收到租金才交房产税,避免了有收入却没钱交税的问题。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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