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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18
普通

北京某公司女员工工资高于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限,则公司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其缴纳的生育保险,现该员工产假期间取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工资,该公司补齐了其工资与实发津贴的差额部分,问公司补齐的差额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由上述政策可见,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补足的差额部分属于财税〔2008〕8号中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育津贴,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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