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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税率前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的加计抵减与留抵退税梳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01
普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可以说是空前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还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上述不动产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选择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呢?该部分待抵扣进项税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是否构成期末留抵退税计算公式的分子的组成部分等问题?本文一一为大家解读。

一、2019年4月1日之后,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剩余40%进项税额抵扣注意事项

1.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不仅限于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国税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

八、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的解答可知,不动产的剩余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并不仅限于2019年4月。

2.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时不可以选择分几个月进行抵扣

国税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十、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的解答,企业应注意剩余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应选择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及之后的税款所属期,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40%进项税额抵扣时报表的填报

国税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七、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的解答,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40%进项税额抵扣时,应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及《附列资料(二)》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二、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40%进项税额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国税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八、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三、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40%进项税额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国税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

四、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国税总局解答,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40%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及以后月份抵扣进项时,该部分进项税额属于增量留抵的组成部分,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

四、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40%进项税额是否构成“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40%进项税额,应是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及以后月份进行抵扣时,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构成“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呢?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5.计算留抵退税时,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部分)于当期转入后,在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是否构成上述“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根据国税总局的上述解答可知,不动产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剩余的40%进项税额是否构成“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中分子、分母的一部分。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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