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深化增值税改革——留抵退税重要事项
一、退的是哪部分增值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19年39号公告明确,2019年4月1日起可以享受退税的留抵进项税是指申请企业申请期期末留抵进项税,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进项税相比,超过2019年3月底的留抵进项税的部分。也就是说较2019年3月底的留抵进项税相比,新增加的留抵进项税税额才可享受退税的优惠。
二、退税的条件
1、 申请企业为A类或B类企业;
2、申请关36个月没有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并且没有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3、 2019年4月1日起没有享受增值税退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
所谓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比如企业销售自产软件,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中,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退回;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比例即征即退;比如企业招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定额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如果享受留抵退税,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导致企业实际计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不准确(因为退还留抵,可抵扣的进项减少,导致多交并多退(返)增值税),所以企业不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
4、享受退还留抵进项税的企业,应当在连续6个月内,每月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都要大于2019年3月底的留抵进项税,而且第6个月时留抵的进项税额超过2019年3月底时留抵进项税的金额要大于50万元;
企业退税时,可以退还的税额就是依据留抵增加的这部分金额来计算,且在符合条件的第6个月才能申请退还留抵进项税。
三、退税金额的计算
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的留抵进项税税额是依据第6个月与2019年3月底相比增加的留抵进项税、即增量留抵进项税来计算的。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举个例子:假设A企业2019年3月底时留抵进项税额为20万元,4月到9月每月月底时留抵进项税都大于20万,且9月底时留抵进项税税额为100万元,期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是1000万元,其中认证的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900万元,有100万的进项税是计算抵扣的客运服务的进项税。
公式中增量留抵税额=80万元;
进项构成占比=900/1000=90%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80*90%*60%=43.2万元
拓展: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部分的进项税,不包含依据通行费发票、客运发票和农产品计算抵扣抵扣,以及依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退税账务处理
继续上面的例子,A公司10月可申请退还留抵的进项税额为43.2万元,税务局确认后,作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还的留抵进项税4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3.2
收到退还的款项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43.2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还的留抵进项税 43.2
五、退税的期限
该退税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目前没有规定执行截止时间。
如上面的例子,4-9月申请过退税后,10月往后连续的6个月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退还留抵进项税额。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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