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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的加计抵减政策,应关注哪些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3-26
普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细则。以下要点需要相关纳税人引起重视:

一、加计抵减政策实施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纳税人范围

(一)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需要注意:

1.“超过50%”不含50%。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

1.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2.“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是指税款所属期。

(三)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三、销售额的界定

1.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四、如何计算

1.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在没有抵减前,应纳税额已经是小于等于零了,也就是说本期进项大于销项的,根本不用纳税,那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特殊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文/张翀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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