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向他人有偿提供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
一、对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境外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属于中国境内的应税业务。只是,对于境内企业提供的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属于境内应税业务,只是政策上规定免征):
1、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2、在境外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电信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无形资产;
5、为境外客户提供的在境外投放的广告服务;
6、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7、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8、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及没有合规运营许可证的国际运输服务;
9、企业申明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的零税率的跨境服务;
二、对于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发生的以下业务属于中国境内的增值税应税业务: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2、提供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有一方在中国境内;
4、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5、所销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在中国境内;
以下服务、无形资产的购买方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也不属于中国境内的增值税应税业务:
1、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销售服务不属于中国境内的销售服务。比如,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餐饮、住宿、旅游服务、工程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和对其出境函件、包裹提供的收派、邮政服务不属于中国境内增值税业务;
2、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无形资产、有形动产,或租赁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不属于中国境内的增值税业务。如果境内企业A从境外甲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即用于其境内企业的生产,又用于其境外企业的生产,则属于中国境内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如果只是A公司的境外公司使用,则不属于中国境内的增值税应税业务。
三、相关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税【2016】36号附件1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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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