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下财产转让所得的变化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2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紧接着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与目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比较,发生了那些变化呢?
变化一:增加“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属于股权,也不属于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属于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种种原因将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是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该转让行为是否涉税?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此没有明确,导致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存在争议,此次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予以明确,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消除了征纳双方的争议。
变化二:将财产转让所得的“建筑物”修改为“不动产”
建筑物和不动产有什么区别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对不动产的定义是一致的,且从其规定可知不动产包含建筑物,不动产的范围大于建筑物的范围。由此可知,新个税法将财产转让所得中的"建筑物"修改为"不动产",是扩大了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范围,同时与增值税规定保持了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
新个税法的规定也减少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带来的纳税争议。
总之,新个税法下的财产转让所得扩大了其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