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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汇算完成后,扣不完的部分可以重新在其他分类扣除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1-07
普通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时,综合所得汇算完成后,综合所得扣不完的部分,可以重新选择在其他分类所得中扣除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一)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第五条规定,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所以,个人公益性捐赠在综合所得中扣不完的,可以在捐赠之日起90天内追补在捐赠当月的分类所得按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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