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增值税新变化
增值税是18个税种最重要、影响范围最广泛的,增值税终于升级为法律,于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开始实施。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发生了很多有利的和不利的新变化,需要我们大家仔细研读。本文和大家聊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增值税法实施后发生了哪些新变化。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新旧政策具体规定。
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增值税法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的规定删除了,即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有偿提供服务,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有偿提供服务,发生了应税交易,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企业为员工有偿提供宿舍、用餐、公共浴池福利性服务等,应缴纳增值税。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无偿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增值税法删除了财税〔2016〕36)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有偿低价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存在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有偿低价提供服务,即使是很低的价格,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低价为员工提供住宿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食堂低价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公共浴池低价为员工提供洗浴服务等,也属于发生了有偿服务,发生了应税交易,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那么,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存在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税务风险呢?存在个人观点,上述情况应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虽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目的是作为一项福利给与员工的,不属于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应核定销售额。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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