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业务注意事项!
一、统采分票模式注意事项
统采分票模式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统一签订采购合同,统一支付款项;供应商向采购需求单位分别送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
注意事项:
统采分票模式一定要注意三流一致的风险,尽可能实现合同流、资金链、发票流一致。
二、代购平台模式注意事项
设立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整个集团下属企业、项目的物资管理,
但并不直接负责采购、转售业务,仅作为一个供应商筛选平台,提供价格谈判、信息参考、办理采购手续等服务。集团该类采购属于代购平台模式,收取代理服务费,确认代理服务收入,税率6%。
注意事项:
1.代购平台公司必须实际运营,独立组建一个为集团内部单位优化采购业务而存在的链条公司,而不是将其作为一个“开票公司”操作,严禁虚开发票。
2.需要符合税收政策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三、分割单模式注意事项
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统一取得发票,然后以分割单的形式分割给各个分子公司,该模式属于分割单模式,集团无需给其他分子公司开票,仅开具分割单。
注意事项:
1.并不是所有的采购业务都适用分割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除租房外,分割单的适用范围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但不包括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公告:“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集团通过分割单的方式向分子公司转嫁,要考虑金额分配的合理性。
3.集团取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分割单的方式转给分子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分摊给分子公司的成本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且分子公司没有专票,无法抵扣进项税,整体层面会损失这一块税款。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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