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和服务福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差异!
实务中,节假日或日常,企业常常给员工发放福利,如端午节给员工发放粽子,中秋节发放月饼,或给员工发放电影票等,这些福利有些是企业自产的,有些是外购的,这些福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纳税呢?
一、企业给员工发放货物福利。
1.增值税
企业以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以外购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但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相关政策: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自产的或外购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都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给员工发放服务福利。
1.增值税
企业外购服务或自行为员工提供服务,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如企业为员工提供职工宿舍,收费的或不收费的),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在实务中,对于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服务范围是否有界限,是有争议的。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为员工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该服务为非经营活动,且与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相关且必要,如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提供通勤车供员工上下班,就是与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相关且必要;但旅行社为员工提供旅游娱乐服务,通常与员工履行岗位职责不相关且不是必要的,属于开展了经营活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个人赞同上述观点,实务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自产的或外购的服务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都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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