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鲁甸救灾收入免征个税 重建跟踪审计
国务院今日发布《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270亿元。中央财政适当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财政部要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云南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新建住房符合抗震要求
《规划》明确,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实现户户安居、家家有业、乡乡提升、生态改善、设施改进、经济发展,为灾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规划》要求对灾区地震基本烈度进行复核,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住房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抗震救灾收入免征个税
《规划》加大了税费、金融、土地、产业、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在税费政策上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灾区企业、个人税收负担,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灾区人员就业。对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超过原有用地规模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利用国有土地的恢复重建项目,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水资源费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内不上缴。
在金融政策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力度。合理安排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支小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范处置灾后风险。
重建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
《规划》要求,强化恢复重建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重要物资和项目的跟踪与管理。对恢复重建资金和重要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确保重建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建立健全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物资档案登记制度。
及时公布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物资使用、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
地震造成113.8万人受灾
鲁甸地震波及云南、四川、贵州3个省的4个市(州)、10个县(区),是云南省14年来发生的最大地震,也是滇东北40年来最大的地震。
根据《云南鲁甸6.5级地震灾害评估报告》,地震主要造成昭通、曲靖两市的鲁甸、巧家、永善、昭阳、会泽5县(区)受灾,灾区面积15914平方公里,受灾人口达113.8万人。
据统计,地震共造成617人死亡,112人失踪,3143人受伤,31.8万人紧急转移安置。17万户城乡住房倒损,其中倒塌住房2.9万户、严重损坏住房4.2万户、一般损坏住房近10万户。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等市政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农牧业、工矿企业部分受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堰塞湖等次生灾害严重,生态环境受到极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