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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关于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告

来源: 海口晚报 2014-03-17
普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201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一并附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同时,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于2014年3月31日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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