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解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14个政策问题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您了解吗?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跟随小编开启问答小旅程吧~
1、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答:现阶段,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为哪类出口商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能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不能代国内流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3、税务机关对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详见问题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有何要求?
答: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简称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
5、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和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6、综服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7、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在发票开具和缴税方面有何要求?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8、综合服务业务应退税款如何申报、计算?
答: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9、对综服企业履行职责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10、综服业务的退税款如何流转?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综服企业通过代办退税账户收到代办退税款后,再转付给生产企业。
11、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12、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13、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质量对综服企业的管理类别和从业资格有何影响?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3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4、外贸综合服务获得的服务费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综服企业向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 来源:江苏国税国税进出口处、苏州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