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涉及哪些税
来源: 上海国税
2015-11-04
普通
1.营业税及附加:以出售取得的收入减去房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凭发票计算扣除)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税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
2.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3.土地增值税:以取得的收入减除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②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注②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4.印花税:出售过程中所立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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