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掏包捐款,免征相应个税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
《通知》中提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方面也加大了支持力度,自2016年起,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性组织,省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其办公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交流学习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政府设定资助范围,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相关救助项目。政府现有专项救助项目中,优先将已开展较成熟的针对困难家庭的大病救助、大学生入学救助、残疾孤儿康复、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等救助,与公益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资金与公益捐赠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放大救助效果。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范围,将各类公益慈善服务逐步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