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确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残联发〔2021〕5号
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等规定,现就2021年征收2020年度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我市保障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二)“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年度审核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0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0年度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
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免填单”模式。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20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为简化办事流程、减轻缴费人负担,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符合政策免征保障金的,无需进行保障金申报。
(三)缴款方式
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我市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五、减免或缓缴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深圳市2021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办理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7月31日。
六、其他事项
咨询方式
1.政策业务咨询: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278895783219938,咨询热线:12385。
2.申报缴费操作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咨询热线:12366。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