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否在4月一次性申报税款
来源: 北京市税务局
2019-06-05
普通
答:根据《转发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来源: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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