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税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
我区采矿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二、纳税期限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我区纳税人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减免税规定
减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已于2018年9 月27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资源税全面改革后,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并就有关具体问题由各省进一步明确。
二、《公告》的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办法。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确定我区采矿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明确我区资源税纳税人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减免税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