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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贵州省税务局 2018-09-21
普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就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核定比例幅度。确定核定比例是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核定比例是否恰当、合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认识程度,影响到核定征收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为平衡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负,确定全省统一的控制比例幅度,印花税核定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幅度如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的60%-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60%-100%的比例核定。

  (二)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40%-60%;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30%-50%.

  (三)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采购金额的40%-60%、销售收入的80%-100%.

  (四)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记载金额的70%-9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加工承揽合同按70%-90%的比例核定。

  (七)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暂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三、全省印花税核定比例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要在贵州省税务局确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的核定比例,并报贵州省税务局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核定征收印花税。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和税款缴纳期限,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并履行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做好核定资料的收集保管,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六、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发生情况变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应自变更征收方式的下一个征收期按变更后的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七、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由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缴的税款,或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内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当期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八、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贴花或申报缴纳。

  九、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或未足额申报印花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公告》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有关要求,特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三、《公告》的必要性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其第四条规定了符合相应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印花税,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文件经调研测算,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于2005年4月8日下发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随后,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涉及税务机关名称进行变更。黔地税发〔2005〕32号文件中有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为确保执法工作开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解决改革后执法合法性问题,需重新制定公告予以发布,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避免税收执法风险。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情形。

  《公告》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幅度。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核定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在省局确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内,分别选择确定本地的核定比例。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四条关于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公告》统一表述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公告》还明确了如何变更征收方式等有关管理措施和要求。

  五、起草过程

  起草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及印花税相关规定,草拟《公告》,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并将修订后的《公告》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形成《公告》送审稿。

  经起草部门对《公告》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政策法规处对《公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合规性要求。

  六、征求意见情况

  《公告》征求局内相关部门意见,其中稽查局提出从严控制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特别是要明确财务制度健全、纳税规模较大企业的不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切实起到促进和推动纳税人规范经济业务管理的作用的建议,以及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的意见;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对文字表述提出一处修改建议;政策法规处对制定《公告》的依据,上位法是否有授权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同时,征求各市州、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其中贵阳市局、遵义市局、六盘市局、毕节市局、铜仁市局、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局、双龙局无修改意见;黔南州局提出把第一条中的计税依据统一表述为含增值税和第四条部分文字进行修改的建议;安顺市局提出由省局统一比例的建议;贵安新区局提出在原市州基础上加上贵安新区和双龙。

  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纳税人意见,至今未收到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采纳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黔南州局、贵安新区局的合理建议;吸纳稽查局和黔南州局对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的意见后,形成《公告》。

  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执法风险,确保工作开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情形,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对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

  《公告》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幅度。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核定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并要求各市州税务机关(贵安新区、双龙)要在省局确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内,分别选择确定本地的核定比例。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四条关于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公告》将纳税期限内容表述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情况变化如何变更征收方式等有关管理措施和要求。

  三、执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同时废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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