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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补发数据至税务局应如何申请重新比对

来源: 福建国税 2014-10-15
普通

  问:我单位上传的海关缴款书因海关方面未发送数据至税务总局,导致比对结果为“缺联”,现海关已补发该数据,我单位应如何申请重新比对?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规定:“一、各级税务机关、各级海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一)各海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关缴款书入库数据及时进行核销,保障纳税人及时抵扣税款。

  ……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核查流程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15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附件2,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12360查询),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附件3)回复发函税务机关。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4)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

  因此,贵公司可在产生稽核比对结果的180日内填写《“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连同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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