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能否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来源: 福建国税
2014-10-15
普通
问:从事混凝土生产企业,现接受委托加工混凝土,加工费用能否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贵公司从事的是加工业务,而非生产销售业务,不能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应按照17%税率对加工费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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