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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专票是申报9月税金时纳税还是在8月预报税

来源: 宁波国税 2014-09-12
普通

  财税「2013」106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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