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单位技术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来源: 福建国税
2014-07-28
普通
问:目前支付给境外单位的技术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企业有发生实际业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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