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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销商品削价处理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吗

来源: 厦门国税 2014-07-10
普通

  问:电子元器件的批发销售企业,有一批滞销一年以上的商品需要削价处理,售价低于进价,进价税额要转出吗?需要报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企业处理滞销商品,不属于上述情况,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上述情况暂未规定需要报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若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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