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问题,说清了~
在本周的答疑中,有一些财税会员咨询了关于存货发生损失,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的相关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们再来看一下会员咨询的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
01 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存货发生减值,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02企业低价销售过季节滞销商品,这些外购货物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其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企业销售过期、过季节商品、缺码(不配套)商品、工业企业报废产品等属正常损失范围,其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作进项转出。
在《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中也有类似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03公司的存货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量,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作者:老顾(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