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的应收账款不可随意处理
来源: 南京地税
2017-12-28
普通
案情简介
近期,溧水地税局稽查局在辖区一家餐饮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由于债务人破产无法收回,会计直接冲减了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共计3万余元,但该企业并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对此,检查人员依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纳税调增。
税务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这家餐饮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法定资产损失,因此,准予税前扣除的条件必须符合两个:一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并不是直接冲减收入;二是须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同时,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向税务部门提供证据资料的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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