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因此,公司通过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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