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行使税收优先权成功追缴欠税
案例回顾
2015年4月至5月,厦门某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企业走逃形成欠税约17万元,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清税款,截至2017年3月3日已形成滞纳金超过5万元。
早在2015年,由于该包装工业公司欠税,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各项措施,通过催缴、停供票、认定非正户和冻结银行账户等形式,但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走逃,欠缴税款无法缴清入库。
在追缴税款的过程中,翔安国税税管员时刻关注该企业信息,得知区人民法院已冻结查封该企业资产,不日将公开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法院协助履行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国家利益,翔安国税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递交《申请参与分配函》,详细说明被执行企业欠税时间、金额等情况。
在翔安法院执行局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 3月3日成功将企业所欠税款及其滞纳金近23万元解缴入国库。至此,对该包装工业公司历时近两年的欠税追缴工作,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这个案例中,有一个很关键的词叫税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呢?同时,未按期限缴纳税款又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小编在此有几点想提醒各位:
温馨提醒
1.关于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未按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这样计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逾期仍未缴纳税款,后果很严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来源:厦门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