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探亲费次数有限制 超出部分应缴个税
M公司存在一定数量的外籍员工,该公司根据职位、工龄每年给予相应次数的探亲假,少的每年一次,多的每年四次。该公司对探亲费不予区分,一律报销。被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提醒:探亲费次数是有限制的,企业应当加以注意。
案情概况:
M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咨询、代理等业务。该公司存在一定数量的外籍员工。针对外籍员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外籍员工每年可以享受往返探亲费。税务稽查小组发现了问题,认定外籍员工享受探亲费的次数应当是有限制的,超过次数报销的探亲费应当并入当月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被责令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案情分析:
M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存在一定数量的外籍员工,职位、工龄都不相同,该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根据职位、工龄每年给予相应次数的探亲假,少的每年一次,多的每年四次。该公司对探亲费不予区分,一律报销。
检查员解释:国税总局出台了明确的规定,外籍员工探亲费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超过的应当并入当月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扣补缴相应的税款。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该公司被责令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建议:
探亲费次数和金额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当注意相关的政策,避免出现纳税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