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动放弃进项税额抵扣加重税负,这是为啥?
这家公司为何放弃进项税额抵扣加重税负?河南省平顶山市国税局稽查人员近日抓住这一违背常理的现象深查细挖,发现48份套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信息及印章开具的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时追回了涉及税款,并将造假者移送到了司法机关。
敏感质疑:A公司为何自动加重税负?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国税局在对A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对该公司的一笔业务处理产生了怀疑:这家工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格,但A公司2013年11月从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螺纹钢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取得了48份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达548万元,销售时A公司正常开具发票,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A公司来说,这种放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显然会加重税负。既然如此,A公司为什么还要干这种傻事?
审核比对:发现48份代开发票有问题
带着疑问,平顶山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决定对A公司展开深入调查。
先认真审核48份代开普通发票的票面,稽查人员发现,这些发票“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栏填写的识别号不正确。正常情况下,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该是临时纳税人,识别号应以“L”开头。但这些发票上的识别号不是以“L”开头,而是直接填写了正常发票识别号,不符合发票开具的规范。
为进一步求证,稽查人员接着登录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在该系统的发票流向查询模块输入相关发票的号码,进行一一核对。核对结果显示,这48份代开发票的号码、代码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中均可查到,属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是票面上的收款方识别号、货物名称、金额等内容则与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内的对应信息都不相符。
之后,稽查人员又调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章印模,将该印模与上述48份代开发票票面上加盖的代开印章进行细致比对。通过比对,稽查人员发现这些代开发票中“某某区国家税务局”中的“局”字,字体明显不一致。
由此,稽查人员初步判断,这些发票应该是套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信息填开的虚假发票。
顺藤摸瓜:查清楚全是供货方搞的鬼
结合已经掌握的情况,稽查人员到A公司调查取证。
调取A公司的账目查看,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的确发生了与上述48份发票对应到业务:有与B公司签订的螺纹钢购销合同,有对应的货物入库凭证、银行付款记录等,销售时依法开具了发票,货物流、资金流等相关手续齐全,一一对应,看不出任何问题。
调查取证工作一时陷入停滞。怎么办?经过研讨,稽查人员决定调整思路,从A公司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身上寻求突破。
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A公司主管经营的王某和具体经办该笔业务的采购员李某均表示,A公司从B公司购进这批螺纹钢时,B公司说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冲抵A公司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损失,B公司主动降低了供货价格,让出了包括增值税在内的金额。
A公司财务人员说:“因为对方提供的是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拿到这些发票后,觉得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没有严格审核就直接入账了。”
经过进一步核查,稽查人员认为,A公司的解释应该属实,A公司应该没有参与这起虚假代开票事件。
接下来,稽查人员将视线转到了B公司。经过询问A公司财务人员,稽查人员得知,B公司负责履行相关合同的人是张某,这批螺纹钢及涉及发票都是张某送来的。
显然,张某应该是案件侦破的关键。
鉴于所涉及的48份代开发票已可以初步确认为假发票,案情重大,平顶山市国税局稽查局这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税警联合依法对张某进行了传唤。面对一系列证据,张某很快就交代了实情。原来,张某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发现,客户购进货物时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都严加审核,而对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尤其是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则管理偏松。为了少缴些税款,张某便向他人购买了48份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套用税务机关的代开普通发票信息及印章向A公司开具。
“本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没想到刚出手便被发现了。”张某说。
根据所掌握证据,平顶山市国税局稽查局近日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对A公司追缴2013年度由于取得假代开普通发票税前扣除而少计的企业所得税137万元。将B公司利用假代开普通发票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追缴税款16万元,并处以一倍罚款。
目前,本案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全部被追缴入库,张某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