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出来的煤,用作车间燃料,是否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02
普通
【问题】
我公司开采出来的煤,用作公司车间作为燃料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您说的这种情况在所得税方面作不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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