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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03
普通

  【问题】

  我公司开发商铺用于出租,2014年10月1日,承租方试营业,2014年12月出竣工验收报告,2015年3月暂估入账,签订租赁合同约定2015年4月15日为起租日,我们可以从2015年4月开始交房产税吗?

  【答案】

  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您公司的房产应于2014年11月开始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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