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是江苏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北京有一套房产,是营改增之前购买的,现在想出售,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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