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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政府回购土地款是否可减免增值税和土增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8
普通

  【问题】

  我单位是国有独资公司,自营有房地产开发业务,原有政府注入土地一宗,公司以当时评估价格计入资本公积;现政府拟将该土地回购,已签订回购协议并取得区政府红头文件(为城市规划需要回购土地),土地回购款已收到,请问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减免?

  【答案】

  1、《土地增值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3]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上述规定,因政府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土地,公司收到的补偿价款可以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局备案享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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