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合同没有执行,没有实际应税业务发生,该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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