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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4号公告第四、五条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11-10
普通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第四条和第五条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定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是针对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及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企业的具体操作。是否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度折旧,需符合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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