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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研发企业即征即退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2-03
普通

  【问题】

  请问软件研发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形成的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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