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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问题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26
普通

  【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问题规定?

  【答案】

  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财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所以,财务核算职工薪酬包括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税务分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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