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个销售合同,中途终止不再履行,已经预收的款项不再退还客户,该如何如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公司应该将确实不再退还客户的预收款结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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