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一个客户将一处房产抵给我公司用以偿还所欠货款,如果我公司再销售,能否差额纳税营业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通过抵债所得的房产再转让时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本信息为收费会员专享内容,此条免费。想获得更多专业答疑或精彩会员内容,请注册为会员或与客服联系申请成为收费会员。
立即成为会员>> 详情请致电010-82318888 或400 810 4588!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赠送辅导基金 3.期刊发表论文 4.会员专享期刊
5.内训直通车 6.财税图书馆 7.专家上门 8.财税法规库
财税公开课、职务特训班 新政解读、视频直播课
财税移动课程、财税手机报实务网络课程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