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压的存货,该如何处理?应准备什么资料
问:我公司有一些积压的存货,该如何处理? 我们因存货长期积压的损失都应准备什么资料?存货积压损失必须由中介机构出专项报告吗?
答:1、不因对外转让而产生的损失属于专项财产损失,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附送资料进行申报。如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中介报告的,应附中介报告,在所得税汇算前一起报送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 第二十五条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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