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非居民个人要求退股,可以采取减资的方式吗
问:我们是一外资企业,现一非居民个人要求退股,因现在并没有其他股东接收该非居民的股份,因此只能采用减资的形式,请问可以采取减资的方式吗?送交减资的程序是什么?请问在减资过程非居个人是否有涉税问题? 非居民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股东退出可以采用减资的形式。《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发行人减资应当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后刊登减资公告
2、(1)必须由股东的表决通过。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a.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b.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c.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d.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减少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减资的手续:一、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二、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贵公司的非居民个人减资时,如有超过资本金部分应视为财产转让所提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如未分配利润中如有属外籍股东的股息红利,建议先分红,外籍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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