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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双边税收协定相关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04
普通

  问:我企业有非居民纳税人(自然人),在境内居住未满183天,请问如果要享受双边税收协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吗?我们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哪些资料?非居民企业的劳务费,享受税收双边协定需要备案吗?

  答: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七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因此是否需要申请,应由具体发生的应税事项来决定。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九条  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见附件3和附件4);(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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