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居住未满183天是否代扣个税
问:我公司现对非居民纳税人个人(俄罗斯人)支付劳务费,该劳务发生在境内,该俄罗斯人在中国居住未满183天,请问我们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营业税吗?支付发生在境内的非居民个人的专家咨询费是否扣增值税?
答: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为限。《协定》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第一款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二款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综上所述,通过核对该俄罗斯国籍个人的出入境记录可以作出如下判断:如果其在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183天,未构成常设机构,报酬也不是由境内企业支付,在中国境内不构成纳税义务;如果其在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了183天,在中国境内已构成纳税义务,中国可以征税,而且由于构成了常设机构,不论其在中国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都应认为其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工作期间的所得是由常设机构负担,应就其工作期间境内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在中国申报纳税。
因该项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因此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该项劳务在中国境内提供,因此应代扣营业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该项专家咨询费在中国境内提供,因此应代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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