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佣金代扣什么税
问:需向境外支付佣金,请问我们需代扣什么税?付给境外企业的产品认证需代扣什么税? 我们代扣的增值税,可否抵扣进项税?如果我们未代扣代缴应缴纳的税金,其产生的滞纳金是由谁承担。
答:(1)企业所得税:如果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所得税不属于代扣代缴范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2)营业税: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劳务接受方在境内,因此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3)增值税:产品认证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滞纳金由纳税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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