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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业务涉及代扣营业税或所得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2-11
普通

  问:企业现发生一些境外业务,现我单位领导拿来一境外单据,请问我们可以凭这单据入账吗?是否需要有发票? 我们现在是支付境外公司的设计费 ,请问我们涉及代扣营业税或所得税吗?如何计算?我们向境外付汇有外汇管制吗?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因此我国是以票控税,而其他国家并不是以票控税,因此根据上以条款,境外的票据以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票据是由于业务关系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税务机关审查时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企业取得的境外票据应翻译成中文

  (2)对境外支付的设计费,属于营改增范围,因此付款方在境内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经沟通设计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所得税不属于代扣代缴范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境外支付设计费, 单笔金额超过3万美元,需要到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证明, 汇发「2008」64号文 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服务贸易收入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税务证明》   .另境外付汇需向银行提供书面申请,合同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 和税务证明等资料才能办理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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