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返还金额是否算价外费用,能否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1
普通
问:我公司实行经销商制,按月定价销售商品,然后经销商每月完成任务会返还每吨十块钱,我公司将这十块钱在下期开票价格中扣除,这个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在开票价格中扣除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上述规定,在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于已销商品的折让价款,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但贵公司的操作方式,实际上也可理解为,经销商首次购货时,未给予折扣,在经销商第二次购进货物时,就第二次或其后的购货行为匀给予折扣,且折扣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反映,不存在价外费用的问题,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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