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发生的服务费取得发票,汇算清缴前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6-04
普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度发生的服务费取得发票,汇算清缴前未支付不需要纳税调增。